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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体育活动成绩评定规定

作者:时间:2018-11-02点击数:

 
 
大学生体育活动成绩评定规定
 
 
   一、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并通过俱乐部测试、体质健康测试,必须参加规定次数的晨操锻炼,评定内容包括俱乐部(25%)、体质健康测试(30%)、晨操锻炼(25%)、平时表现(20%)。成绩评定分学期进行,每学年计一次成绩。
 
   二、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方法由原来的百分制改为等级制(分为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级)。
 
   三、学生体育课程成绩评定时,如体质健康测试不及格或者学生未达到规定体育活动的次数(缺勤在规定次数三分之一以上),则本学年的体育课成绩不及格。
 
   四、体育课为大学生必修课程,计8个学分(每学年4个学分),学生不得无故旷课。每学期学生无故旷课四次,成绩以零分计。
 
   五、体育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未修满体育课学分的学生,不予毕业。
 
   六、对患有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卫生所、学生所在专业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减免考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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