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下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教体艺[2007]8号),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促进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锻炼习惯,提高体质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要求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也是学生毕业的基本条件之一。学校在实施《标准》的过程中要落实《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深化体育课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将体育课这一基本锻炼形式与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同时,充分挖掘校本资源与地方资源,组织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标准》从身体形态、身体机能、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等方面综合评定学生的体质健康水平,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积极进行身体锻炼的教育手段,是学生体质健康的个体评价标准。
学校在实施《标准》时接受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体育局的领导。学校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及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体育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采集、汇总、上报《标准》的有关数据。
二、组织领导
《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在院长领导下,由基础课部、教务处、学生工作处、各专业系、院医务所、班级辅导员协同配合共同组织实施。为保证《标准》的顺利实施,学校成立由主管院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标准》实施领导小组。实施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关云飞
组 员:李建跃、唐卫东、陈桂生、李长云、朱国军、陈 勇、
张为民、朱长生、雷世平、方伯棉、彭扩强、王 新、袁国成
三、实施办法
(一)相关单位职责
1.教务处:负责将学生《标准》等级评定成绩列入学生成绩档案。根据成绩确定学生毕业或肄业。
2.学生工作处:负责将《标准》列入新生入学教育的内容。组织协调落实各专业系课外锻炼的考勤登记。
3.专业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负责管理和掌握所属学生的整体情况,组织辅导员记载学生课外体育锻炼的出勤情况。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7周将本学年内按规定可获得奖励分及需降低分的学生名单送交基础课教学部,毕业年级学生的奖励分及降低分情况应于每年5月上旬送交基础课教学部,并对学生奖励与降低分数给出具体说明。
4.基础课教学部:全面负责《标准》的实施,做好宣传工作,负责制定各专业系各班级每学年各测试项目的测试计划,组织实施测试工作和成绩评定;对测试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针对个体差异指导学生的体育锻炼;对因伤、残、病等可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提出的申请给予鉴定,存入档案并安排保健课;负责汇总评定学生每学年《标准》等级;填写《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大学)》,并于学生毕业前连同《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一并送交各专业系,与学生成绩卡一同归入学生档案。对于《标准》成绩不合格而不能毕业的毕业班学生,基础课教学部应于6月初将名单(一式两份)分别送学生所在系和教务处。
(二)测试方式
1.在校学生统一由基础课教学部安排日程,组织统一测试,并汇总、统计成绩。
2.按教育厅规定由基础课教学部上报《标准》统计表。
(三)《标准》评价指标与分值
组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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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指标(测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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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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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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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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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标准体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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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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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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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活量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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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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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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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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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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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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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位体前屈、掷实心球、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握力体重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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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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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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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跑、立定跳远、跳绳、篮球运球、足球运球、排球垫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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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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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测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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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身高标准体重测试项目为身高、体重,肺活量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肺活量, 握力体重指数测试项目为握力。
(四)测试要求
1.学校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标准》的测试,本标准的测试方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解读》中的有关要求进行。
2.《标准》各评价指标的得分之和为本标准的最后得分,满分为100分。根据最后得分评定等级: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分—89分为良好,60分—74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3.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每学年评定一次,按评定等级记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卡》。学生毕业时体质健康标准的成绩和等级,按毕业当年得分和其他学年平均得分各占50%之和进行评定。
4.因病或残疾免予执行本标准的学生,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
5.各专业系要对本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认真检查监督,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每学年学校主管院长主持召开一次总结会,协调相关事宜,总结经验、交流信息,确保《标准》顺利实施。
(五)学生《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评选;成绩达到优秀者,方可获体育奖学分。《标准》成绩不及格者,在本学年度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
(六)认真上好体育课、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每天锻炼时间达到一小时者,奖励5分,计入学年《标准》总成绩。课外体育锻炼考勤由各专业系提供,体育课程考勤由体育教研室提供。
(七)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其《标准》成绩记为不及格,该学年《标准》成绩最高记为59分:
1.评价指标中400米(50米×8往返跑)、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台阶试验的得分达不到及格者;
2.体育课无故缺勤,一学年累计超过应出勤次数1/10者。
(八) 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向学校提交免予执行《标准》的申请,经医疗单位证明,基础课教学部门核准后,可免予执行《标准》,并填写《免予执行<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申请表》,存入学生档案。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
四、经费保障
为保障《标准》的实施,学校设立测试专项经费。《标准》的实施工作记入教师的教学工作量。
五、其他
1.本办法自2007年秋季起在全校学生中正式执行。
2.本办法由基础课教学部负责解释和修订。